勞務派遣的員工如何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 發布時間: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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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用工單位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第一部分中第8、9、10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第一部分中第11、12、13、14條情形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 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 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總的來說,用工單位是可以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是法律賦予用工單位的解除權。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而要是單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話,那么,此時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